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删减公开)
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锚定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目标,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国家级平台和湖北区域碳市场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与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建设互为支撑、相互促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7年底,湖北碳金融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初具雏形。与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碳市场功能、基础设施、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与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深度融合,碳排放权质押等碳融资年增长率不低于20%;引进和培育创新型、实干型碳金融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湖北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优势。力争到2035年底前,全国碳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为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湖北成为全国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支点,在金融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增强湖北碳金融资源集聚力
1.培育一批碳金融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依托湖北碳市场发展优势,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事业部、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等,制定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配备碳金融专业人才。2027年底,湖北碳金融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
2.引进一批碳金融总部机构。发挥中碳登磁吸效应,争取全国头部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开展碳金融、碳投资业务的总部机构;吸引大型国企、央企碳资产机构落地湖北。2027年底,争取不少于3家总部型涉碳金融机构落户湖北。
3.发展一批碳金融中介机构。利用双碳基金等专项基金,引导具有专业资质的涉碳中介机构在湖北设立法人机构或与本地机构合作,培育一批高水准的碳资产管理、碳信用评级、碳咨询研究、碳核算核查等中介机构,形成全国领先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4.建设全国碳市场资金清算机构。积极争取主管部门支持,统筹协调中碳登机构组建和武汉碳清算所筹建,为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推动形成安全完整高效的碳市场资金清算链条,为全国碳市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清算服务。
5.打造碳金融集聚发展区。围绕中碳登大厦,打造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等五大产业协调发展的碳要素富集高地。支持与气候相关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探索运用多元化气候投融资工具,支持武汉市武昌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二)持续扩大湖北碳金融业务辐射力
6.扩大碳金融服务的行业覆盖面。配合全国碳市场扩容,推动碳金融服务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造纸和航空等重点工业行业全覆盖。配合区域碳市场试点,为非工业行业企业和新增控排企业做好碳金融服务。
7.扩大碳金融服务的区域覆盖面。开展全国碳金融配套制度研究,争取国家层面出台碳排放权配额登记、质押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为中碳登服务全国碳金融业务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全国碳市场引入投资机构相关研究,支持银行、券商、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
8.丰富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票据、附加碳收益绿色债券、低碳信用卡、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业务,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畴,争取国家专项债支持。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母基金等投资基金功能作用,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低碳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
9.深化碳普惠场景应用。探索构建多层次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将个人绿色出行等碳减排信息与个人碳账户平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碳普惠场景。鼓励电网企业等建设行业级碳普惠聚合平台,与地方碳普惠平台对接,统筹行业内碳普惠项目和场景资源开发。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碳普惠金融产品,推动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
(三)提升湖北碳金融市场影响力
10.提升碳市场定价影响力。支持中碳登研究发布碳指数产品,打造“中碳指数”品牌,健全碳指数定价机制,稳定碳价预期。
11.提升碳金融标准影响力。加强碳金融相关标准研究,探索使用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标准,制定汽车、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地方转型金融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开展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等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12.深化碳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气候大会(COP),办好中国碳市场大会。探索推进跨国碳市场链接等工作,推动在碳排放计量等领域形成更多共识。与境外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基于国际标准的碳金融业务合作。与港交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ESG跨境认证,开展碳债券、碳基金等业务合作。加强与南南合作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碳金融合作,以此推动双方可再生能源创新和绿色能源建设。
(四)持续培育湖北碳金融业务创新力
13.围绕碳资产推动“行业+碳+金融”模式创新。创新推广“行业(企业)+碳+金融”协同交易模式,打通“绿色资源—绿色资产—绿色金融”循环机制堵点,实现“绿变钱、钱促绿”的有效转化。完善生态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确权、登记、评估工作机制,健全湖北统一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功能,解决生态资源确权难、评估难、变现难等问题。
14.围绕碳信用推动“碳账户+碳信用+碳融资”模式创新。构建以碳账户为基础、碳信用为纽带、促进碳融资的联动服务模式。建立碳账户评价机制,依托智能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动态精准的企业碳“画像”。建立企业与征信机构的碳征信合作机制,由征信机构批量生成标准化的碳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将碳信用嵌入信贷流程,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用好碳信用、促进碳融资。
15.围绕碳足迹推动“供应链+碳足迹+碳金融”模式创新。完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和重点产品核算规则,发布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依托“链主”企业优势,推进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碳金融服务,开发与碳排放强度、碳认证标识等挂钩的碳金融产品。加快推进碳标识认证、碳足迹管理、碳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促进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五)强化湖北碳金融基础支撑力
16.强化碳账户体系支撑。推动控排企业建立健全碳账户,实现企业能源数据、经济数据、其他涉碳数据自动归集、按月更新。探索建立智慧能源、工业能效、清洁能源、绿色金融服务融合机制,推动企业碳行为智能监测、自动核算、客观评价,实现企业碳足迹有迹可循。
17.强化环境信息披露支撑。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范围和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依法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披露环境信息。
18.强化数据平台支撑。依托“鄂绿通”打造“大数据+信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强化“鄂绿通”与“鄂融通”“武碳通”、省级征信平台等平台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运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数据,大力推广“301”线上快贷模式、楚天贷款码等在碳金融领域的深化应用,提高绿色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
19.强化金融政策支撑。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提升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湖北份额。发挥“鄂绿融”专项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向绿色低碳企业(项目)发放低利率、中长期信用贷款,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20.强化财政政策牵引。将碳金融产品融资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深化地方政府与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基于碳信贷的专属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形成“银行+担保+保险+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各项支持碳金融产品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
(六)打造湖北碳金融人才竞争力
21.建设碳金融人才实训基地。推动高校、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合作,共同建设具有先进设施和专业师资的碳金融实训基地。结合碳市场、碳金融真实环境,开发涵盖碳金融理论教学、模拟交易、案例分析等多种场景的实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实践培训。定期组织碳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指导,提升实训基地的培训实效。
22.搭建碳金融人才研究平台。支持中碳登联合科研院校、学术组织建立数字碳中和、双碳区块链应用等主题实验室,夯实碳金融创新的技术基础。支持中碳登研究院、武汉双碳产业研究院建立碳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组织碳金融高端人才开展攻关式研究,并定期举办全国碳金融研讨会,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型高素质碳金融人才。
23.建立碳金融人才服务机制。完善绿色低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碳金融人才提供“楚才卡”。搭建碳金融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
三、组织保障
省政府强化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推动碳金融中心建设取得实效。注重政策协同,以双碳目标为核心,推动湖北省环境、产业、经济、民生、财政、金融等领域政策协调一致,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实施评价激励,持续优化绿色金融综合评价,分阶段、分类别将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碳减排量、碳排放量等气候环境效益纳入评价范围,丰富拓展评价结果运用场景;探索将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做好宣传推介,通过与主流媒体合作,及时总结宣传湖北碳金融发展成效,持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营造浓厚氛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删减公开)
湖北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部署,围绕建设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全国碳金融中心“三个中心”目标,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7年底,初步建成以碳金融为特点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工业企业碳账户体系、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进一步健全,各项绿色低碳政策高效协同推进,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不断优化,绿色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20%,绿色债券年均新增发行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绿色保险增速高于行业整体水平,碳金融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金融在支持美丽湖北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绿色资源—绿色资产—绿色金融”良性循环机制。建立绿色资源名录和绿色资产台账,健全湖北统一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功能,开展绿色资产的确认、确权、确值。支持市场主体依托绿色资产价值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林业碳汇、农业碳汇、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绿色资产抵质押贷款。探索绿色资产回购、保理、托管等服务,支持环境资产综合利用。深化创新“电—碳—金融”“林—碳—金融”“农—碳—金融”等“行业(或企业)+碳+金融”协同交易模式,实现“绿变钱、钱促绿”的有效转化。
(二)依托中碳登资源聚焦发展碳金融。发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作用和湖北区域碳市场先行先试优势,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碳回购、碳债券、碳保险、碳担保、碳指数、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发展碳期货、碳期权、碳信托、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碳资产管理、碳交易信用保证等碳金融服务,力争碳金融业务规模不低于10亿元。支持中碳登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业务合作,实时共享有关信息,做好碳排放权登记、公示和标识、冻结等工作。支持中碳登发布不少于10个碳指数产品,打造“中碳指数”品牌。推动组建武汉碳清算所。支持金融机构基于碳信用、碳足迹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三)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牵引作用。大力推广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价挂钩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碳中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强化“钱促绿”发展机制。提高低碳转型目标与利率定价的关联度,推动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获得优惠利率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探索建立EOD“项目库+牵头行”制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EOD项目给予整体授信,对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的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发展绿色科技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的支持力度。开发绿色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生态低碳发展模式,用于支持生态农业的绿色贷款余额不低于600亿元。
(四)做好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产融对接。聚焦美丽湖北建设,完善政银企对接机制,研究谋划一批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制定指导目录和项目清单,推送给金融机构。支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黄石市国家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推动磷石膏无害化处置和综合治理。支持大别山、秦巴山、武陵山、幕阜山自然保护地和长江中游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金融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五)构建多层次的全生命周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绿色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力争2027年底绿色上市企业不少于16家,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并购布局绿色全产业链,通过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层级投资、全链条培育的绿色基金生态圈。发展绿色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争取美丽河湖建设主题债券试点发行。发展绿色信贷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美丽湖北建设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探索将资源环境要素作为合格担保品,深入挖掘环境权益价值,合理确定资产评估价值和抵质押率,绿色贷款在全部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不低于15%。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保险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项目建设,开展绿色保险险种创新。探索完善“股债贷保”联动机制,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保担分险等模式,解决绿色低碳领域投融资问题。支持符合清洁能源等条件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合规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
(六)加强碳账户体系建设。加快控排企业和获得碳减排贷款企业的碳账户建设,实现企业能源数据、经济数据、其他涉碳数据自动归集、定期更新。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拓展环境信息披露应用场景。选择部分试点地区,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逐步实现全覆盖。构建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以下简称“鄂融通”)、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鄂绿通”)的互联互通。以大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试点,核算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探索建立农业碳账户。
(七)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出台全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探索形成10个以上碳普惠方法学及碳减排场景评价标准。推广“武碳江湖”“湖北碳普惠”等个人碳账户平台,探索构建多层次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围绕“衣食住行用”开发碳普惠金融产品。
(八)推动碳金融集成发展。加快建设“碳金融集聚区”,形成以中碳登大厦为核心,以武昌环沙湖产业带为载体的碳要素富集高地,实现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等五大产业协同发展。探索多元化气候投融资工具和服务体系,支持与气候相关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围绕低碳项目建设,打造不少于50个低碳试点,探索创新碳金融支持模式,丰富碳金融场景应用。
(九)数字赋能绿色金融发展。大力推广“301”线上快贷模式、楚天贷款码等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深化应用,提高绿色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持续优化“鄂绿通”功能,推进平台与政务大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支持平台建设企业碳账户,运用“互联网+产业+绿色金融”对接模式,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绿色金融服务。每年金融机构依托“鄂绿通”投放的绿色贷款增速不低于20%。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遥感、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碳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十)以“碳”为媒介强化湖北省的绿色金融影响力、辐射力。办好中国碳市场大会,提高湖北碳市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发挥湖北高校资源优势,组织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打造一批湖北双碳智库品牌。加强绿色金融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专业部门及绿色分支机构等,健全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绿色金融管理架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绿色低碳转型领域授信管理,提高绿色项目审批效率。探索建立生态信用行为激励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湖北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评价指南》,将企业降碳、减污、扩绿等表现作为贷款审批、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保险等方面尽职免责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十二)加快培育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碳核算核查、绿色认证、碳评级、环境咨询、绿色资产评估、数据服务等绿色中介机构发展,加强对绿色低碳项目和企业的识别、认证、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鄂融通”等征信基础设施开展绿色供应链动产融资。发挥武汉双碳产业研究院、中碳登研究院等平台作用,支持绿色金融研究机构、专业智库和培训机构创新发展。
(十三)加强货币政策激励。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创设“鄂绿融”绿色低碳专项政策工具,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向绿色企业(项目)发放低利率、中长期信用贷款及办理低利率贴现,满足绿色企业(项目)多样化融资需求。
(十四)加强“政银保担”合作。将绿色产品融资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深化地方政府与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生态产品类贷款专属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形成“银行+担保+保险+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
(十五)加强评价激励约束。优化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在开展绿色信贷专项评价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绿色金融综合评价。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激励、财政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综合评价、金融监管评级中予以体现,与金融政策工具的使用相挂钩。
(十六)加强人才提升保障。大力引进绿色金融高层次人才,搭建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打造“绿色通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绿色金融人才,给予金融创新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设立绿色金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培养熟悉经济金融、环境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复合型绿色金融人才。通过省地共建、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大双碳人才培养力度,每年培训双碳专业人才不少于13000人次。
三、保障措施
优化协调联动机制,推动绿色金融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共用、问题共研,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完善监测评估机制,扎实做好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不定期开展数据核查,严肃查处各类“洗绿”“漂绿”行为。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